被告人陆某某,男,布依族,专科文化,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原警务助理,住贵州省**站**酒店**房(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汉族,专科文化,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原警务助理,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室(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原警务助理,住**(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4日23时许,袁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某酒吧喝酒期间与临桌人员发生矛盾,后在酒吧门口双方发生争吵,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警务助理被告人何某甲、赵某某来到现场处理,在询问袁某某、施某某身份过程中,遭到酒醉状态的袁某某拒绝及语言挑衅,何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将袁某某、施某某用手铐控制后,带至朝阳派出所进行约束醒酒。8月25日1时57分何某甲将袁某某带入候问室,1时58分何某甲、陈某某将袁某某用手铐反铐在候问室里面的铁栏杆上,1时59分至2时6分何某甲、陈某某、被告人陆某某三人用透明胶布先将袁某某嘴封住,再将其头部用透明胶布缠住,约束在铁栏杆上,又用透明胶布将袁某某双脚捆住,约束在铁栏杆上。2时5分,值班民警、值班长谭某某(另案处理)带领赵某某进入候问室发现袁某某被反铐在门柱上,何某甲、陈某某正在用透明胶布封袁某某的嘴,谭某某向陈某某、何某甲等人询问情况。2时8分谭某某、赵某某离开候问室。2时11分何某甲离开候问室,剩当天候问室值班看守人员陆某某一人值班看守。2时12分袁某某将封口透明胶布挣脱,继续辱骂和威胁看守人员,2时17分陆某某打电话到值班室后赵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赶到候问室,2时21分至2时22分赵某某、朱某某再次用透明胶布封住袁某某的嘴,因袁某某一直在挣扎,再次将封口的透明胶布挣脱,2时27分至2时29分赵某某,朱某某再次用透明胶布将袁某某嘴封住。2时32分陆某某将袁某某嘴上透明胶布解开。2时45分陆某某打电话到值班室,称袁某某太吵闹,要求值班室帮忙,2时49分至2时53分何某甲、朱某某来到候问室用透明胶布封住袁某某的嘴。陆某某在看守期间,未注意观察留置人员袁某某的身体状况,至3时17分陆某某发现袁某某身体状况异常,才解开袁某某嘴上透明胶布,并于3时18分打电话向值班室汇报情况后拨打120电话,3时41分120救护人员赶到对袁某某进行抢救后,现场宣布袁某某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袁某某系因吸入分泌物及少量胃内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2016年8月28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赔偿死者家属1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何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朱某某在执法过程中粗暴执法,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使用非警械透明胶带对袁某某进行不规范、非保护性的约束醒酒;被告人陆某某身为看守人员,不严格依法履行候问室看管职责,制止其他人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反而帮助何某甲对袁某某用透明胶带封口,且在看守期间,未注意观察留置人员袁某某的身体状况;因上述三人不严格遵守执法办案规范的行为,致使袁某某因吸入分泌物及少量胃内容物,阻塞呼吸道窒息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海燕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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