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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律师辩护 开设赌场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设赌场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闲XX”“默XX”等聊天软件中创建了赌博群,并通过发红包鼓励“老带新”等方式招揽赌客,同时又在“麻将”、“某某麻将”等游戏软件中创建了名为“好耍XX”的亲友圈,然后组织赌博群中的赌客到其创建的亲友圈中以“麻将”、“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王某甲则以群主的身份向参赌人员收取牌钱。为管理赌客,王某甲雇佣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24小时轮流值班担任赌博群管理员,负责监督赌客遵守群规、为赌客上下分、提供房卡、以及使用专门账号向赌客收取牌钱等。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9日在“一元群”担任管理员,其间,“一元群”的抽头渔利金额共计140978.44元;按照纯利润5%-12%不等的比例结算工资,其非法获利金额共计9653.8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现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仅领取少量工资,非法获利较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子琴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退还的违法所得9653.8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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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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