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45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镇**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承租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楼**铺经营无牌麻将馆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同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在上述无牌麻将馆内利用玩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向某某则负责向输钱的赌客提供借款以及负责提供茶水、饭、汤水等服务。同月28日20时许,民警根据举报在上述店铺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及赌客周某某等共16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3840元、从被告人向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12000元及记账本一本,从参赌人员周某某等人处扣押随身赌资共人民币49065元,现场扣押赌博用的麻将台、扑克牌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2017年11月30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