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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江海检公刑诉〔2016〕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底,江海区****加工场(个体户,以下简称**加工场)经营者陈某甲经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洽谈后承接到一批服装加工业务,并收取其一批服装裁片,之后又收取一批“******”、“******”品牌的商标标牌。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在未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加工场内的工人将“******”、“******”商标标牌缝制在加工好的服装上。2015年12月3日,**加工场被江门市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该批使用有“******”、“******”商标标牌的服装(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40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服装、商标标牌等物证;
2.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生产制造单、生产授权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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