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检诉刑不诉〔2017〕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因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2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新丰县**街道**路**号**楼假冒“LOUIS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从事生产,生产手袋102条。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价值为染万玖仟伍佰陆拾元整(¥7956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经科室讨论并经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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