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因涉嫌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雁江区公安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分两次向资阳市雁江区**镇**超市负责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玉溪(硬)、云烟(紫)、红塔山、大前门(硬)等香烟共计600条,销售金额达52250元(其中150条玉溪烟价值18750元为赊销),非法盈利金额为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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