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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雁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分两次向资阳市雁江区**镇**超市负责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玉溪(硬)、云烟(紫)、红塔山、大前门(硬)等香烟共计600条,销售金额达52250元(其中150条玉溪烟价值18750元为赊销),非法盈利金额为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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