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吴某于2015年10月至16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非法搭建项目网站,以注册会员捐献爱心基金能高额返利为由,诈骗社会不特定对象,行为涉嫌构成
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一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结合案卷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胡某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承办律师经对比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认为传销的利益主要来源于下线,没有下线就没有利益。而诈骗是隐瞒真相,以承诺返还巨额利益相引诱。同时,传销参加者是为了追逐高额回报,而非基于错误认识加入。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提出将从罪名上为胡某进行辩护。所内律师团队也结合自己曾经办理的类似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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