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吴某某在明知涉案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将农药转卖给冯某,行为涉嫌构成
非法经营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尽管本案的侦查机关可能实施数量引诱,而非犯意引诱的行为。但正是在这种巨大的数量引诱之下,吴某某等人曾经实施过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直接变质、升格为触犯刑法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实施的数量引诱的侦察手段,实质上已经达到了诱惑犯罪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当判决吴某某无罪。此外,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因此,承办律师还就吴某某可能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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