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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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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黄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起诉书指控,陈某某在巫山销售虫草子实体片25份,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同时,证据要达到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法庭举证、质证,辩护人认为,仅有所谓的“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明所谓的“被害人”购买过虫草子实体片及购买过多少份虫草子实体片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所谓的被害人虚构购买或购买份数的事实,骗取赔偿的可能性。
1.部分被害人提到其购买过虫草子实体片,但是现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数量及金额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人,数量共计10份,金额共计51000元。
姓名 本人提及购买数量及金额 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如未提供实物及提示书等材料的。
孙某某 5份,25500元
刘某某 1份,5100元
张某某 1份,5100元
王某某 1份,5100元
熊某某 1份,5100元
龚某某 1份,5100元
2.从证据材料来看,公诉机关举示了调取或接收证据的清单,但没有提供实物及照片予以证明清单内容的真实性,也属于是无其他证据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明所谓的“被害人”购买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的证据仍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该部分数量共计:9份,金额共计:45900元。
姓名 数量及金额 提供了调取,接收清单,但未见实物及实物图片,不能证明提供的证据清单的内容的真实性。
李某某 1份,5100元
文某某 1份,5100元
李XX 1份,5100元
颜某某 1份,5100元
黄XX 5份,25000元
    3.据法庭发问环节可以得知,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有多个销售渠道,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排除各所谓的“被害人”是从其他渠道购买的可能,即证明与黄某等人的销售行为有关的证据也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二部分: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是民事纠纷,不是与是诈骗行为。
一、黄某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恶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事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是“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地占有对方财物”,而民事欺诈的核心在于“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促成交易从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主观角度出发,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的交易中存在瑕疵;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代价极低的方式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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