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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2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XX具有十分明显和突出的立功表现,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同时鉴于其协助抓获同案犯的人数众多,建议法庭在对其量刑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之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刘XX作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的量刑意见,最大程度的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刘XX的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发布的《认罪认罚从宽决定》的精神和宗旨,应当遵循并在本案中予以体现

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
    尽管该《决定》正处于试点中,相关文件尚未出台,但是,正如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出台到11月1日生效,且相关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才出台,在此期间范围内,对相关案件仍然是遵循新的修正案的立法精神与宗旨。
与此类似,辩护人认为,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重庆进行认罪认罚的试点工作,对于本案中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具有自首、认罪、愿意积极退赃、家庭情况特殊等诸多情节的刘XX而言,应当在对其定罪量刑时体现《决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和宗旨。
故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刘XX认罪认罚这一情况,对其尽可能的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刘XX正处于哺乳期,需要照顾仅几个月大小的幼婴,情况特殊,不宜适用实刑

被告人刘XX于近日产下幼婴,现正处于哺乳期,且其配偶同案犯饶M一直被羁押,饶M的父母也不愿照顾婴儿,故目前抚养婴儿的全部责任都系刘XX于一身,若对刘XX判处实刑,在其哺乳期满被收监的日子里,刘XX的孩子将处于无人照料的境地,可能引发严重的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
因而,鉴于刘XX特殊的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六、被告人刘XX愿意退赃,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庭审中刘XX的供述,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十分悔恨,并愿意积极退还自己的违法所得,故辩护人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七、刘XX系初犯,无前科,可从轻处罚

综上,“多余的刑罚不是公正的刑罚”,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矫正和教育,对于这样一个认罪伏法、积极悔过的被告人刘XX,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治精神,刑法应该给予其重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告人在受到刑法处罚的同时,更感受到法治宽容的阳光!
因而,结合刘XX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对刘XX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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