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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辩护词2

1. 刘某则在本案属于从犯。
(1)根据2001年最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精神,单位犯罪原则上不分主从,但具体案件可以分主从;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分主从;单位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对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减轻或免处处罚。
(2)本案公诉机关是以单位犯罪起诉至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的行为针对公司张某、肖某、韩某和本案同案仪某来讲,从公司出资方面、建设公司平台、犯意提起等概念,虚构第三方团购方等以及具体的犯罪指挥、组织培训、职务、结构地位、获利分配等方面,赵某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2.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被告人赵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A公司是他研究生毕业后的第一份职业,他进入公司前不知道公司的经营内容,就是找一份工作的心态加入A公司,应属初犯。
4. 被告人赵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在侦查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了一些有利于社会的工作。
5. 赵某案发前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是一个刚从大学走入社会的年轻学子。他对社会充满着一份美好的期待,他主观认为社会是一片干净的净土,在不远处等待着他。殊不知,张某等人设计的罪恶把缺乏专业认知的他强行拉入了黑暗之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赵某的一切行为都是听命于公司的上层领导安排指挥,他甚至把自己和亲属的血汗钱也投入了无尽的黑洞,这不能不说是人间的悲剧。我们刑事法律历来追求“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的精神,而且自己也深陷囹圄,刑法也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也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等,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赵某虽然自己触犯了法律,但依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情节,确属可以挽救的对象、所以,辩护人在此恳请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能够合理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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