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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作为具体承办人,我们会见了张某某,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鉴于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了具结书,并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故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仅就量刑方面的事实提出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诈骗中地位、作用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要说明一下,本案证据卷中马某某等人的一、二审判决,将张某某认定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虽有既判力在其中。但是马某某当时极力推卸自己的责任,而张某某自己没有到案,失去了辩解的机会。判决基本上按马某某的说法对张某某的作用认定的。请法庭注意这一情况。本案一个不能忽视的基本事实,包括马某某自己也认可,就是张某某是他聘请的副经理,二人之间是雇佣关系。
1.张某某不是诈骗的犯意提起者
根据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及其当庭供述,2008年,其加入马某某的公司实施诈骗,是因为马某某让其来帮忙,刚开始的时候说是做黄金期货投资,但是因为生意很差,马某某就和张某某提出做股票咨询业务。同时,就后期可以向客户收取诚意金或者保证金的提议,也是由马某某向张某某提出的。因而,由此可看出,张某某并非诈骗的犯意提起者。
2.张某某系在已决同案犯马某某安排、指使下行事
先说一下涉案公司的架构。马某某之下才是张某某,张某某之下是三个部长。另外一名叫张某某的,也就是张某某所说的八部的,就是在6楼那一部分,是马某某自己在管理。按张某某的说法,两个部分没有交集。因此张某某与他们之间的犯罪行为没有关系。
该公司资金由马某某出,管理、招人也是马某某,任何事情都要请示他。根据张某某的讯问笔录及其当庭供述,张某某虽作为十五楼的业务经理,负责公司十五楼的业务管理,并对我分管的三个部长进行培训,但其均是按照马某某的决策指令行事,包括培训的内容、开场白话术、股民的七种心理等材料都是马某某提供的,而非张某某自行收集、制作。
因而,显然本案中,张某某系在已决同案犯马某某安排、指使下行事,张某某只是马某某的下属,符实际上是为其打工,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3.从本案获利看,张某某获利也较小
根据马某某在2010年1月19日的讯问笔录,马某某供述自己总共分得了120—140万元,而根据张某某的庭前和庭审供述,其在和马某某一起工作期间,其收入都是马某某算出来给他的,马某某除了每个月给他3500元的生活费之外,在2009年的6、7月份期间,给了其60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从二人获利来看,也是不对称的。并不是马某某所说的利润五五分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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