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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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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500余万元判缓 ----智豪团队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权

案情简介:
周某,男,汉族,浙江省台州人。2012年5月1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起诉书指控:周某于2010年10月担任重庆某电缆有限公司负责人以来,明知是不合格电缆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名义租赁库房存放并在市内设点销售。其存放于库房的不合格电缆被质检部门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经检验及鉴定,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计价值500余万元。检察机关于2013年1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家属在得知周某被关押的消息后焦急却又无助,通过多方打听,得知了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智豪所,慕名来所就周某事宜进行法律咨询。在感受到智豪律师专业的刑事法律素养、勤勉负责的工作作风后,当即与智豪签订了委托协议。
(二)智豪开展的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周某,形成了详尽的会见笔录,从当事人处获取了亲历的案件信息;同时调阅了卷宗材料,并对案卷材料进行反复研读,力求从程序及实体上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就该案多次提交团队的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的集体讨论研究,最终形成以下辩护思路:
一、该案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特征,构成单位犯罪;不能认定周某以自然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刑罚,在犯相同之罪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刑罚,比自然人要轻得多。)
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皆认定,周某以自然人身份触犯该罪名。但智豪律师分析全案证据后,认为周某是按公司的集体决策具体实施该行为的,并且收益也是入的公司账户,亦即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表现形式,应认定重庆某电缆有限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周某则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
二、从犯罪形态来说,该案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涉嫌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鉴定价值500余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智豪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价值500万元的伪劣产品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库存产品,尚未销售,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周某认罪态度好。
周某认罪态度十分诚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全额退赃,具有悔罪情节。
辩护结果:
基于上述辩护思路,智豪律师加大力度对本案进行全面梳理、调证,并且不断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审判机关在充分听取智豪律师意见后,认定了单位犯罪,犯罪未遂,同时认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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