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赵某,男,重庆人,现居住重庆巴南区某地。
起诉书指控:赵某,某区公务员,因涉嫌
挪用公款数百万元被起诉至重庆某区法院。
二、接受委托
8月24日中午,赵某夫妇通过亲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刚被带进到会客室,两人便向接案律师讲述了事情经过。当事人认为自己并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在听了承办律师的案情分析后,二人当即决定委托承办律师为其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事务所有独创的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以更好的凝聚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丰富辩护观点,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基于本案复杂,存在巨大争议,智豪律师将本案多次提交智豪团队会议讨论,经过团队激烈研究讨论,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
四、律师辩护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并在细致阅卷后,与赵某多次当面沟通,将案件的有关进展及时告知赵某,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赵某案卷材料的重点内容;并且将案卷材料显示的问题以及的辩护重点细致耐心地告知赵某;向赵某建议了4套合理合法的立功方法;对赵某的疑问进行细致地回答;告知赵某要对案件充满信心。
在检察院阶段,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为其获得从轻认定。
在一审阶段,智豪全体律师多次讨论本案,归纳出一套最佳的辩护方案:对认定被告人赵某挪用公款的客观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赵某挪用公款事出有因,因单位本身欠公司的欠款,此时公司负责人杨某又不断向其借款,此时基于偿还公司工程款并为单位谋取一点利益的想法挪用了公款,赵某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挪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其他恶性后果,且赵某具有自首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
五、案件结果
经过智豪律师的精彩辩护,本案对被告人赵某判处了缓刑,无论是当事人赵某还是委托人对于智豪律师勤勉的工作态度都表示满意。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