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现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群众,湛江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
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的事实
2017年7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在担任湛江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陈某弟等人缴交的佣金、流水账费用、过户费用、评估费、测绘费、定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7950元,林某甲收取上述费用后没有上交公司财务,而是私自用于赌博。
二、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7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在担任湛江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部门经理期间,利用公司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条件,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代收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弟、晁某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595000元,后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存款明细、湛江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表、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梁某某、张某玉、杨某某、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湛江市**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以及被害人陈某某、晁某某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57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9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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