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2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现住富裕县**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
诈骗罪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以能办理养牛补贴的名义,骗取富裕县友谊乡被害人于某某(男,41岁)人民币31,000元。
2.同月,被告人付某某以能办理养驴补贴的名义,骗取富裕县富路镇被害人王某某(男,39岁)人民币6,000元。
3.同月,被告人付某某以能办理养马补贴的名义,骗取富裕县友谊乡被害人多某某(男,37岁)人民币10,000元。
4.同月,被告人付某某以能办理养羊补贴的名义,骗取富裕县富路镇被害人相某某(男,29岁)人民币22,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诈骗四起,合计人民币6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付某某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多某某、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合同诈骗罪
1.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付某某以卖鹅雏为名,骗取拜泉县被害人姚某某(男,49岁)人民币10,000元。
2.2018年4月27日, 被告人付某某以相同名义,骗取兰西县被害人丁某某(男,47岁)人民币15,000元.
3.2018年5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以相同名义,骗取克东县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付某某合同诈骗三起,合计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付某某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谅解书及收条、微信转帐记录、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权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丁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8月2日被昂昂溪公安分局民警在齐齐哈尔市**公寓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与合同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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