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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庄**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8年7月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北京市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3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5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6月3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谎称可以帮张某某办理北京市车牌。随后,被告人王某向张某某出示一张车牌号为京AA****,指标编号为2013******,个人姓名为魏某某的北京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书复印件。被害人张某某相信后,便于同年11月20日向被告人王某的账户汇款人民币9.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王某将该指标确认书交给张某某。同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又以帮助张某某购买奥迪A8小轿车为由,骗取张某某转账汇款31万元。被告人王某收到款项后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经核实,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确认魏某某没有车牌号为京AA****对应的更新指标。
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因上述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同年3月28日,王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同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了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同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其弃保潜逃。
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以转让便宜二手车为名,将被害人高某某带至广东省东莞黄江某二手车场。被害人高某某使用银行卡当场转账1 9万元给陈某某用于购买二手车,但事后陈某某将车辆发货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亦未向高某某交付车辆。被告人王某又谎称可以转让进口丰田车给被害人高某某,将空白货物进口证明书发至高某某,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2015年9月12日,双方在本市福田区**路**酒店,被害人高某某当场支付现金21万元。双方事后又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被告人王某书面声明已经收到被害人交付的现金42万元(双方之前有2万元的债务,加上19万元购车的欠款)。后被告人王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合约。
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可以从香港**车行购买别人转让的进口车辆。双方签订购买丰田吉普车的书面协议。同年9月12日,林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酒店**楼**房间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王某的账号共转账55.6万元购车款。被告人王某收到款项后找理由推脱。同年10月17日左右,被害人林某某在催促王某交付车辆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到香港**汽车行咨询,发现被骗。被害人林某某随后找到被告人王某,王某被迫退回人民币27万元后拒绝与其联系。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二维码、工作证等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香港**汽车行的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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