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261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1********,朝鲜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街**号**花园**居**阁**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大厦**阁**房。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6年3月 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9月2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6年8月18日、10月2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经朋友肖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范某某、万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从香港供货一批二手手机显示屏。同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区**道**号**工业园**栋**层,以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范某某代表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香港**实业有限公司采购20万片二手手机显示屏,货款总计人民币400万元。 当日,被害人范某某通过朋友转账的方式,将货款人民币400万元汇到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卡号62178820000********)。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到该400万元货款后,并没有联系货源着手进货,随即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其他欠款及挥霍。
2014年9月,被害人万某某、范某某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到期后,多次找被告人刘某某催交货物,但刘某某仍编造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且拒不交付货物。后在被害人万某某、范某某多次催促交涉下,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人民币23.2万元。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变更联系方式和住址,拒绝与被害人一方联系。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购销合同》,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登记信息,《协议》,出入境资料,《公证委托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房产拍卖成交书,执行领款通知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文某某、廖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向心悦
2016年12月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