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刑诉〔2018〕1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坊**镇**村**号。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山东省平度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经与他人共谋骗取山东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市中区**镇**街**号,以下简称“**公司”)车辆后,伙同被告人郭某某等多人,采用假借他人名义、伪造相关手续、骗补登记证书等手段,以“以租代购”形式与**公司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骗取该公司小型轿车6辆并销赃过户。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共参与骗取轿车6辆,诈骗价值共计125.283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共参与骗取轿车3辆,诈骗价值共计68.4635万元。
2017年5月19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陇元堂足疗店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次日零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按照公安人员的安排,将被告人郭某某约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吴社区附近时,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案发后,公安人员追回涉案轿车3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汽车租赁合同等)、证人证言(赵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朱某某、郭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朱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郭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18年3月7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