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农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生,四川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案情回顾:被告人农某某用自己经营的货车在重庆市某区替货主运送货物到四川某地,农某某发现在办理运送货物的过程中,货主并不看身份证,也无相关的货运手续,便将自己的车牌号更换,并办理了相关的假行车证件。后其在重庆市与某运输公司达成运输协议,在收取程运费后聘请其他驾驶员将所运货物运送他地销赃,获得赃款19万余元。
我们接受农某某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详细情况,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检查机关的工作,有悔罪表现,并已全部上缴所得赃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