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智勇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一、虚假瞒报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王志国(化名)干工程已经快10年了,在当地也算个不大不小的包工头,为人踏实,对人真诚,按他老婆的话讲,周围朋友们都挺认可他的。所以,这次王志国因为涉嫌合同
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时,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个天大的意外。
“我们虽然不是什么富裕人家,但是小日子过得挺好的,志国每天踏踏实实做工程,怎么可能就成了诈骗犯呢?”王志国的老婆瞪大着眼睛,愤愤地说道。
家属介绍的信息不多:公安机关认定王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瞒报工程量损失30余万元,数额巨大,构成
合同诈骗罪,予以逮捕。
二、批捕了还能无罪吗?
王志国老婆听说张智勇律师团队曾为全国特大刘汉刘维涉黑系列案代理过,还有朋友推荐智豪所是专门打刑事案的律师事务所,于是慕名前来咨询。
经过简单的分析,发现这个王志国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无罪案件。
王志国老婆虽然认可我的观点,但是表现出不小的畏难情绪,“智勇主任,我相信你们的专业能力,但很多人都说,一旦被检察院批捕了,法院都是要被判刑的啊!如果您能帮志国洗清冤屈,我一定会重谢您的。”
王志国老婆的担心也并非不无道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批捕就往往意味着其掌握了被告人相对充分的犯罪事实。但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也有不少案件即便批捕,最后也成功打成无罪的成功案例,为此我必须为她打气。
“重谢倒不必了,辩冤白谤是我们的天职。”
三、集体讨论定方案
因为找我们智豪团队时候已经逮捕近两个月,我们刚接手,家属那面就传来检察院已经起诉的消息,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王志国老婆这下完全心灰了,“我就说嘛,无罪太难了,检察院都起诉了。我看,志国百分百要被判刑了,胳膊拗不过大腿的,只求你们能让他判个缓行就很谢天谢地了!”
虽然“无罪辩护”四个字说起来轻松,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上,不仅需要辩护律师敢于调查取证、专业研判、吃透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更需要立足于全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一旦判断失误,如果造成错案律师也脱不了干系。
经过多次会见王志国和阅卷工作开展的逐步深入,案件很快被我们摆上了集体讨论大会上。这是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有不同于绝大多数律所的“金字招牌”——集体研讨案件制度,为此我感到非常自豪。具体来说,我会要求每一位承办律师必须将经手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全所范围内展开讨论,每周如此,这个制度我坚持了12年,为的就是用制度化的方式完善个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查漏补缺。我认为,个人的专业能力再出色、再出众,也始终面临单打独斗的短板和能力的边界,但集体的智慧是无穷的,也正好印证了那句“三个臭皮匠,顶过一个诸葛亮”的道理。
在会上,所有参会律师建言献策,引经据典,并结合自身亲办案例,纷纷提出本案是无罪的观点。有律师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志国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有律师明确提到王志国上报的工程量价款虽有不实,但是主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故意;但是,也有律师泼了一盆冷水,本案中最不利的证据就是王志国有造假行为,其伪造了部分合同,夸大损失,是否构罪有较大争议。
我认为,本案首先是不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易混淆,在经济往来中,不能把任何存在欺骗事实的合同履约行为均认定为犯罪,否则,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也会对经济社会产生枷锁。本案中,王志国在施工过程中被当地村民找各种理由千般阻扰,导致停工达一个月之久,确实有不小损失。
“本来涉及到工人工资的费用我是不会支出的,因为我找的很多都是临时工,做一天发一天工资。但是业主单位要我随时待命、随时准备恢复动工。所以,这个钱就一天天地花出去了。我没有专门做账,没有付款的依据,确实财务上不符合业主单位的规定。”
“还有,我为了协调纠纷,尽快恢复施工进度,花了不少“灰色”支出。这些都是实打实地真白金眼地花出去了,也报不了,最后就伪造了合同和单据。”
从王志国真诚的眼神来看,应该所言属实。但要说服法院不能只靠一张嘴巴说,要扭转败局,还得“主动进攻”。
四、案件的成败在于案发现场
著名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说:“现实生活中,很少有哪个案子是在法庭上胜出的,案件的成败在于事前准备,在图书馆和案发现场。”
经过连续几周不间断地毯式阅卷和团队讨论,张智勇律师团队认为,接下来办案的突破口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当地村民阻挠施工、王志国是否存在损失。那么,要想还原案件的真相,必须前往真实的案发现场!
说起容易,做起来难,因为一般律师可不愿意随便的调查取证,我执业20多年,深知在刑事律师行业里面,律师最不愿意做的就是取证。道理很简单,因为容易在这上面栽跟头,招来不少麻烦。近年间有部分律师就是因为收集了不属实的证据,被认定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而被判刑坐牢。这个罪名被称之为高悬在刑辩律师头顶的“达摩利斯剑”。
但是,一个错案甚至一个冤案,刑辩律师倘若畏手畏脚,不积极收集、核实证据,胜出的机会肯定是渺茫的。反之,如果我们依法依规地提交新证据,有可能意味着法院不会全面采信控方证据,从而扭转了不利局面。这既是矛盾,也是考验律师责任、担当、专业的试金石。律师更应当重视案发现场,必要时,也要绘制现场图和拍摄现场照片。因为,只有当你身临其境时,才会有如神助,在脑海中呈现出案发时的景象,现场中的人、事、物才会鲜活起来。
为了调查清楚事实真相,我们团队驱车赶到了施工现场,在家属的带领下,到现场拍照固定证据,找当地村民了解情况,这样一来,就把事情真相还原了。原来,王志国进场施工不久,就遇到大批村民因为征地补偿问题阻挠施工,现场还发生了纠纷,导致施工完全无法进行。无奈,本来是业主单位应该解决的工作,业主单位躲着不管,而在此期间,工地上闲置的大量施工器械和人工所产生的吃喝拉撒的费用一分也不少,客观上的确给王志国带来了大量的经济损失。王为了解决问题,找各种关系平息纠纷,为此也花了不少“冤枉钱”。王志国想着,这个钱反正能找业主单位报销。于是就自作主张换了个明目,造假了合同和单据,就出现了本案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由来。
五、艰难的无罪判决
事实已经清楚,有了调查材料,有了辩护方案,更加让张智勇律师团队坚信王志国是冤枉的,虽然手段不正当,但是自己的主观上是弥补客观损失,不是非法占有甲方的钱款。司法机关应该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显然王志国涉嫌合同诈骗是无罪的,但要知道,法院能作出无罪判决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最高检、最高法所公布的权威数据,法院宣告无罪的概率约为万分之五左右,意味着一万个人里有五个被宣告无罪。所以,这场仗明显是一场硬仗。
张智勇律师团队将集体讨论的意见和方案总结成厚厚一叠辩护意见递交法庭,结合现场收集的各种材料,详细论证了王志国在主观上为什么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也论证了为什么王志国为什么明显无罪,绝对无罪、必须无罪,依法宣告应被告人王志国无罪。
经过张智勇律师团队的有力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国涉嫌合同诈骗罪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王志国无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国无罪。”
刑事辩护律师生来就头戴着遍布荆棘的王冠,充满风险和挑战,但我们依然愿意为了维护公平和正义,唇枪舌剑、奋不顾身,为被告人自由和生命而奋战。所以当王志国平冤昭雪被无罪释放,不仅当事人高兴,我们智豪团队内部也沸腾激动了起来。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对于经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这个大事儿无非是决定一个人人生走向的关键节点。刑辩律师理应为了帮助当事人伸冤纠错,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恪尽职守。所以我要求我们每个智豪同仁坚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理念。 这也贯彻了我们智豪人一直信奉的那句座右铭:“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国家司法部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