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某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 198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1986年6月因故意伤害被太原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1987年5月16日劳教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故意伤害罪、
非法拘禁罪、
抢劫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
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并检刑一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被害人郭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燕、朱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高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赔礼道歉,并委托亲属向郭某1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郭某1谅解,郭某1撤回了对高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高某某因故与刘某结怨,1992年10月26日晚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纠集杨1,携菜刀和斧子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刘某的女朋友杨X的商店内,将被害人刘某头面部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左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为证明该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1992年10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建矿派出所受理刘某被伤害一案。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发生报告卡破案报告卡》:河西分局于1992年11月30日立案,破案。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移交报告》:2016年2月16日,建矿派出所将刘某案件移交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2、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伤)字[2016]00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刘某左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二)1996年底的一天,濮某某(已判刑)因怀疑妻子郭某2与申某有不正当关系,遂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和李2、郭某1、杨1、刘2、李3(均已判判)、XX新(在逃),将申某从其住处挟持至万柏林区AA煤电集团公司八处宿舍郭某1妹妹家中进行殴打,并逼迫申某写下与郭某2有男女关系的纸条和欠条一张。次日,申某交出伯爵牌手表后被放回。事后濮某某又向申某勒索人民币20万元。期间XX新将申某的现代牌轿车(车牌号:×××)开走。作案后,被告人高某某从濮某某处索要酬劳5万元。
为证明该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材料:
(1)报案材料:2001年5月23日,申某补报的报案材料,称被绑架勒索现代轿车一辆、伯爵表一块,现金20万元。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2001年5月23日,万柏林分局受理申某被绑架、勒索案。
(3)公安机关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书》:2016年9月19日,万柏林公安分局将高某某非法拘禁案移送太原市公安局办理。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案扣押人民币20万元及现代牌轿车一辆。
(5)公安机关制作的拘禁场所及扣押车辆的照片说明。
(6)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2)万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996年农历12月底,濮某某、XX新、李3、郭某1、刘2、高某某、杨1、李2非法拘禁被害人申某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高某某积极参加XX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XX生和被告人高某某因故先后与郭某1结怨,XX生便指使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教训郭某1。被告人高某某与张甲、张乙、孙1、吴甲、邸1(均已判判)经预谋于2000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将郭某1约到AA矿务局医院太平房门口,被告人高某某纠集张甲、张乙、孙1、吴甲、邸1持枪将郭某1劫持至郝庄乡马庄一农户家,高某某电话向XX生汇报,XX生安排被告人高某某和李4(已判刑)将郭某1的四肢关节全部打碎。经法医鉴定,郭某1的损伤构成重伤。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出具的(2001)公伤检字第11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伤检照片:郭某1双手及双下肢被钝器损伤明确,经多次手术治疗及功能锻炼,现左手诸指多关节强直,不能屈伸,致左手诸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左踝关节变形肿胀,其背屈、跖屈及内外翻功能受限,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十)、(十四)之规定,郭某1的损伤属于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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