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公诉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何磊,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4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撤销被告人何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4 月19 日,被告人何磊受到刘某某的邀约,于次日凌晨2 时许伙同张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判刑)等人,开车前往汉川市城隍镇仙女加油站附近,拦停被害人许某某运输猪肉的货车后,将货车内托运的猪肉全部拖出车外,使用化学药剂“蓝汞”进行泼洒损坏,并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打砸运输猪肉的货车,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达3148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判决书、投案自首证明等;
2.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证人陆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何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磊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磊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何磊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生彪
2018年6月4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