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6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公诉刑诉〔2018〕158号   

 

被告人何磊,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2014年3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撤销被告人何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4 月19 日,被告人何磊受到刘某某的邀约,于次日凌晨2 时许伙同张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均判刑)等人,开车前往汉川市城隍镇仙女加油站附近,拦停被害人许某某运输猪肉的货车后,将货车内托运的猪肉全部拖出车外,使用化学药剂“蓝汞”进行泼洒损坏,并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打砸运输猪肉的货车,经物价鉴定损失价值达3148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判决书、投案自首证明等;

2.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证人陆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何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磊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磊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何磊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生彪   

2018年6月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