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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16时许,驾驶汽车在蓟州区桑梓镇赵家坨桥南附近,偶遇被害人贾某甲驾驶广汽传祺轿车相向而行。因个人恩怨,为泄私愤,吕某某用汽车挡住贾某甲的去路,从汽车后备箱内取出铁管,殴打贾某甲,贾某甲逃离现场。吕某某便用铁管将贾某甲的广汽传祺牌轿车砸毁。后吕某某继续追赶贾某甲,在附近养牛场内找到贾某甲,欲用铁管对其殴打,被在场的工作人员制止,吕某某遂用头部撞击贾某甲鼻部,致贾某甲鼻部出血。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的车辆进行价格认定,被毁坏广汽传祺牌轿车部件及工时费,在2018年11月30日市场公开价值标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柒分(39899.77元)。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贾某甲双侧鼻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口唇、右肘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吕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于2019年4月28日,与被害人贾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贾某甲人民币10万元,贾某甲对吕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贾某乙、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同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两罪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亮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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