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谷某宇,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6月1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2015年5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2月9日,经宜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谢某某成立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谢某某多次找到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要求承揽某矿业的矿石运输业务。因某矿业的矿石运输业务一直由宜章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运,谢某某与某矿业就矿石运输一事未能达成协议。
2015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谷某宇伙同谢某某(已判刑)纠集十余人驾驶五辆渣土车,擅自进入某矿业的采矿场,强行要求排队装矿。某矿业挖机工人见装矿车辆不是某矿业合作公司的车辆,便不同意装矿,被告人谷某宇与谢某某纠集的五辆渣土车则占用运输通道,致使xx公司的运矿车辆无法通行。直到公安人员到达现场,谢某某才叫司机把车开走。次日上午,谷某宇与谢某某再次纠集渣土车到采矿场堵住运输通道阻工,致某矿业挖机停工。宜章县里田乡政府接到某矿业报告后,乡长唐某某带领杨日香等十余名工作人员到某矿业维持秩序。当日11时许,被告人谷某宇与谢某某见xx公司董事长谷某甲在某矿业公司内,便驾驶湘******黑色小车两次冲向谷某甲,对谷某甲进行追赶,并两次对在现场拍照取证的唐某某进行冲撞,并对谷某甲等人进行威胁、恐吓。谷某宇、谢某某在驾车冲撞谷某甲、唐某某等人过程中将宜章县里田乡政府的三台小车撞损。经鉴定,被撞三台小车损坏价值1690元。
2015年5月18日,谷某宇向宜章县公安局里田派出所投案。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10月4日18时许,谷某乙、谷某丙、谷某庚、谷某己、谷某丁等五人来到瑶岗仙镇向阳村找同村村民谷小军回村。期间,谷某乙与向阳村村民张某某发生争吵,并遭到被告人谷某宇与张某某、谷甲某的殴打。次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宇打电话给谷某己,要其通知谷某乙到向阳村拿医药费。谷某己随后与谷某乙、谷某丙、谷某庚、谷某丁等人骑摩托车向瑶岗仙镇向阳村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向阳村路段时,被告人谷某宇与张某某、谷甲某、谷乙某等人手持铁棍向谷某乙、谷某丙、谷某庚三人乱打,致使谷某庚、谷某乙受伤。经鉴定,谷某庚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谷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谷某宇赔偿被害人谷某庚6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请求报告、湖南**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资料复印件、请示及露天采矿场土石方、矿石运输业务承揽合同书、宜章xx运输有限公司工作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协议书;
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肖某甲、何某甲、曾某甲、江某某、曹某甲、肖某乙、罗某甲、肖某丙、罗某乙、李某甲、何某乙、谷某甲、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欧某甲、邓某某、李某乙、龚某某、罗某丙、欧某乙、曹某乙、曾某乙、李某丙、谭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谷某乙、谷某丙、谷某丁、谷某己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庚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宇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由郴州市忻宜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宇伙同他人在强揽矿石运输业务目的不能实现时,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多人用车辆堵塞某矿业的运输通道阻工滋事,在政府部门处理时,又驾驶机动车多次追逐、冲撞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松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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