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6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现住址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2015年4月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6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欧阳某甲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酒吧门前持菜刀追砍被告人陈某某和欧阳某乙(已另案处理),后欧阳某甲被一名酒吧客人从后抱住并被夺去手中菜刀。见此,被告人陈某某和欧阳某乙及该名客人三人继续踢打被害人欧阳某甲。周某某(已另案处理)得知外面打架后,从酒吧拿着一根黑色木棍冲出门口,并踢打了欧阳某甲,被告人陈某某抢过该木棍对欧阳某甲实施了殴打,欧阳某乙拉开了陈某某使其停止对欧阳某甲的殴打行为,但被害人欧阳某甲被殴打致伤。经法医检查鉴定,被害人欧阳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29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酒店**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欧阳某甲的陈述;3.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珊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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