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酒店后门**餐饮店内喝酒的过程中路过王某某等人喝酒的包间时,听见该包间内声音较大,便朝包间内看。王某某看见罗某某后骂了罗某某两句,罗某某遂进入包间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朝王某某脸部进行殴打,造成王某某左脸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19年4月24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