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谷某某等故意伤害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4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7〕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乡****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村。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报复与之有矛盾的被害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谷某某和陈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被害人刘某某家单元门口,被告人谷某某持铁质甩棍、被告人陈某某持啤酒瓶和辣椒水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前额皮裂伤、鼻部皮裂伤、右手皮裂伤、鼻骨骨折、眼眶骨折、眼外伤、左7、8、9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9日,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陈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谷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娟

2017年9月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