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7〕37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乡*****号,现住户籍地。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7年8月5日退回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9月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5日再次退回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1月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西***村**街***门口,因话不投机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口角,后持木棒、啤酒瓶将被害人齐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人甄某某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图片说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娟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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