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XX)湘09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男,1969年生于湖南省益阳市。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
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XX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0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阳某、欧某2等人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王某的娱乐室内打麻将,期间阳某与欧某2因打牌发生口角,并用麻将互相砸向对方。被害人欧某1扯劝时与阳某发生了拉扯,双方扭打在一起,后阳某从娱乐室内拿了一个不锈钢电水壶砸向欧某1的头部,致欧某1头部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1、欧某1头皮裂创,累计长度为10.4cm,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阳某右耳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部皮肤破损,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XX年4月12日,被告人阳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阳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阳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阳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阳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具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阳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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