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牟某某,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
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滑县
看守所。
辩护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第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牟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开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牟某某在自己家西边水塘处,因捕鱼一事与尚XX等人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牟某某用砖将尚XX头部致伤,经法医鉴定,尚XX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元,本案民事部分已撤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尚XX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收到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牟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