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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建党,男,汉族,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本村毛XX因琐事与张X发生争执,并将张X头部打伤,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X伤情属轻伤。
 
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董X、毛XX、李XX、裴XX、曹XX、毛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伤情照片、出警证明、病例资料、调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且被告人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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