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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公诉刑不诉〔2018〕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汉族,经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另处理)、吴某某(另处理)明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不能销售卷烟,仍然经预谋后由张某乙负责分四次从钱某某处以56447.94元的价格购买贵烟、芙蓉王等卷烟202条,后将购买卷烟用于在其三人合伙经营的位于本区xx镇xx山庄x号门面“xx超市”内进行销售。2017年12月31日,遵义市红花岗区烟草专卖局在“XX超市”内当场查获卷烟177.2条,2018年1月5日遵义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民警再次在该超市内查获卷烟7.2条。经鉴定,查获卷烟均系真烟,价值52154.2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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