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7〕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长沙市雨花区**干货调料商行经营者。因涉嫌
非法经营罪,2017年4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8日、2017年9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7年10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10日,陈某某(已作不起诉)在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XX以39元/包,共计31200元的价格采购800包20吨***食盐,同时将该20吨***食盐按照41.5元/包共计3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同样未取得食盐许可证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6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随即将该20吨食盐存放在自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栋的仓库储存并销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长沙市盐务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扣押的食盐仅为19.625吨,是否有0.375吨食盐已被销售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无法认定本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达到20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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