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徐某明知买卖汽油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而自己无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上家聂某豪(另案处理)、刘某阶、王某等人处购买汽油,之后每吨加价10元至40元不等,再非法销售给下家宁某(另案处理),从中谋取非法利润,其中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从聂某豪处购买25吨汽油销售给宁某,非法经营数额167750元,同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从刘某阶、王某处购买61吨汽油销售给宁某,非法经营数额409300元,上述两笔金额合计577050元。
同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抓获。
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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