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
因涉嫌犯
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
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姚某、吴某、唐某(均已判)先后与梁某、许某(均已判)约定,梁某、许某分别在租住的瑞安市仙降街道上西垟村xxx号、xxx号出租房内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他人投注并将投注额上报给被告人陈某等人进行输赢吃赔,梁某、许某按投注额的13%收取报酬。
期间,被告人陈某参与经营“六合彩”60余期,接受投注总额达人民币90000余元。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吴某、唐某、梁某、许某、卢某、任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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