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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694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0年5月初,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沪非法从事药品买卖。
 
2010年5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在被告人陈某暂住的本市宜宾旅社109室及该旅社储藏室内,查获了“人血白蛋白”、“头孢”等314个品种的药品,经估价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8271.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出具的证明,旅客住宿登记单及旅客查询信息,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2000)普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销售药品需要凭证经营,仍在无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买卖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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