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丫峰村。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2年6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于2012年3月在桃江县马迹塘镇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接受下线码民王本义(另案处理)投注,共计金额人民币60000余元。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2年3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本义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某某的刑期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6日止。
 
先行羁押的49日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