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
因赌博于2011年4月2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因涉嫌
赌博罪于同年5月3日转为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
现押新化县
看守所。
辩护人罗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自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4月期间,在家做庄以1赔40的方式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陆陆续续共计收单80期左右。
罗某某、罗某某、奉某某等人在被告人李某某处共买码1.4万余元,另外公安机关查扣李某某记录的第36期至48期收单金额共计1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罗某某、奉某某、奉某某等人的证言,码单记录本,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详单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赔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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