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办事处**村**号,住江西省九江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及桂某某、丁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邬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陆续在河北省保定市、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等地加入以销售“雅婷佳枝虫草润颜五件套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层次明确,共五个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总经理,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为总经理、桂某某为经理、蒋某某、丁某某、张某甲、谢某乙、张某乙、谢某甲、邬某某、郭某某等人为主任,刘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该组织要求参加者至少交纳2900元购买一套产品或办理“营业执照”后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业务员,但参加者交纳加入费后均未实际得到产品或“营业执照”。该组织要求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购买产品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和晋升的依据,从中骗取财物。2014年7月份,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及桂某某的指示,丁某某、蒋某某、谢某乙、谢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邬某某、郭某某等人带着其手下的业务员郑某某、张某丙、向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40余人从福建省闽侯县城转至上杭县城,先后在上杭县城区、郊区租赁民房用于组建传销组织的六个“家”,由张某甲、张某乙、谢某甲、邬某某、谢某丙、郭某某任“家长”,分别管理六个“家”的传销组织成员。该传销组织成员通过互联网等通讯工具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谈恋爱等方式将他人骗至上杭县,以灌输传销知识等方式引诱新来的人员购买产品骗取财物,获得加入资格后成为传销组织成员,壮大传销队伍。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向某某、桂某某、将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立峰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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