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59年3月9日生,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大专文化,退休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26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福建省龙岩市
看守所,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逮捕,2019年5月5日被取保侯审,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与陈某2、邓某2、彭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参加“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陈某在黄某4(另案处理)邀约下进入该传销组织宣传授课,并发展下线陈某2等人参加传销组织,陈某2又发展邓某3、邓某2、彭某等人参加传销组织,骗取下线人员相应的申购资金。
后被告人陈某晋升为“老总”。
至2014年3月,该传销组织涉案人员达百余人,被告人陈某非法获利5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传销网络图、发展下线佣金明细、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邓某1、陈某1、魏某、黄某1、王某、徐某、黄某2、黄某3的证言,被告人陈某及其同案犯陈某2、彭某、邓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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