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488号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刑初字第14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震生,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木井乡郭佃子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于2005年12月21日被羁押,2006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
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震生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震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
一、告人郭震生于2005年12月29日14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北京体育大学南门附近向王庆平出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50份。
二、2005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震生在本市海淀区北京体育大学南门附近再次向王庆平出售发票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郭震生手中起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75份,从其驾驶的绿色高尔夫汽车中起获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50份、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475份。从王庆平身上起获上次交易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50份,上述发票中,125份经鉴定系真发票,725份经鉴定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张伟、李俊峰、王庆平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震生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郭震生出售发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与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并罚。被告人郭震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震生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郭震生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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