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某,男,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227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邵某某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地铁站A口外以人民币375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500张,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场起获的人民币50元及涉案发票现依法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十元,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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