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94年4月13日出生。
辩护人潘进,北京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213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肯德基公主坟店门前,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共计590张。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现涉案发票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发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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