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钱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内容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XX)湘0981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钱某, 男,X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草尾镇。因犯
聚众斗殴罪,于20XX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XX年6月16日被沅江市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XX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某某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XX年3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XX年2月9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
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益沅检刑诉〔20XX〕123号
指控事实
20XX年2月7日至8日,被告人钱某伙同赵某、孙某、周某为(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沅江市黄非法狩猎野生斑鸠,其中由钱某使用气枪打下野生斑鸠,赵某负责开车,孙某负责去捡被打下的野生斑鸠,周某为负责指引孙某去捡野生斑鸠并捡了1只野生斑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XX年2月7日,被告人钱某伙同赵某、孙某,在沅江市黄上,使用非法改装的气枪,非法狩猎野生斑鸠5只。 2、20XX年2月8日,钱某伙同赵某、孙某、周某为,在沅江市黄上,使用非法改装的气枪,非法狩猎野生斑鸠6只。 被告人钱某于20XX年2月8日被某某机关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非法狩猎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狩猎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8日起至20XX年8月7日止。) 二、某某机关扣押的气枪一支,铅弹十五粒予以没收,由沅江市某某局上缴国库。
【非法狩猎罪】法律依据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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