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2月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寇颖,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都区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寇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8时左右,李某某以7年前政府统一征收其村集体土地所要赔偿款30万元为为由,到原东江镇半山里村支书李某某家中协商,后东江镇政府及时调查及劝解李某某,李某某于当晚23时左右离开李某某家中。
次日,李某某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及其家人多次要求其离开住宅,李某某拒绝离开并住在李某某家客厅持续到2月1日,期间将李某某家客厅推拉门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入侵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1,对指控的被告人的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以七年前政府统一征收其村集体土地应向其支付赔偿款30万元为由,到时任东江镇半山里村支书李某某家中索要,后东江镇政府及时调查并对其劝解,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晚23时左右离开李某某家中。
次日,李某某再次来到李某某家中,并强行吃住在李某某家客厅持续到2月1日,期间将李某某家客厅推拉门损坏。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承诺不再闹事后,2016年3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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