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某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为帮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向张某1、武某夫妇索要债务,伙同张某2、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到重庆市某某小区张某1的住房,由张某2翻入阳台,强行拉开阳台推拉门进入房内,再打开房门放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等人进入房屋内。
张某1躲在房间内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后明确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2、李某等人应当采用合法手段收债,并要求孙某某等人离开张某1所住房屋,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等待民警离开后仍拒不离开。
期间,武某父母因不堪滋扰被迫搬离外出租房居住,张某等人还实施了更换门锁芯等行为逼迫张某1还钱,其中被告人孙某某滞留在该房屋至5月3日下午才离开。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武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张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决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2020年7月29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
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