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贵某,男,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田县。
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经网上追逃,2018年12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田
看守所。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贵某犯非法游行、示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乐剑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学文、郑邦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5月24日两次公开审理了本案。
法官助理邓博丹辅助办案,并担任庭审记录。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雪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彭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永州市东部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是列入2017年湖南省生活垃圾焚烧统筹处理规划的项目,统筹处理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三县生活垃圾,项目规模约3.2亿元,2017年8月,经各级领导多次来新田县视察选址,并组织宁远、蓝山两县召开项目选址初步论证会,确定选址在新田县枧头镇范围。
2017年9月以来,为反对在新田县枧头镇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之事,彭某5(已判决)指示、笼络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建某、彭某2(均已判决)等人在新田县枧头镇枧头村及相关微信群中策划反对活动,彭某4(已判决)积极参加在村里的反对活动。
2017年9月14日,彭某5自费组织彭某1、被告人彭贵某及彭建某、彭某3等人到广东省博罗县参观、考察光大集团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后,均认为垃圾焚烧发电厂可以建设。
彭某5等人参观、考察后回到新田县,不以事实为依据,以微信群为载体,在相关微信群里以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环境污染为由,煽动群众反对在新田县枧头镇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10月初,在彭某5的授意下,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某4等人以签字方式串联村民来反对,并对不愿意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者进行胁迫。
彭某1在自己建的“尽力群”微信群中积极散发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言论,商讨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事宜。
经组织、策划,选定在10月21日举行游行、示威,并要求通知各村在广东的村民回家参加。
彭某1、“阿峰”、彭某文等人筹资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制作了15条反对在枧头镇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横幅。
20日晚,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建某等人在“上枧头群”微信群里发布让村民返乡参加21日游行的消息后,连夜携带制作好的横幅从广东回到新田县枧头镇枧头村,并与彭某5等人在彭利某家商议游行事宜。
2017年10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建某、彭某2、彭某4等人在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条件申请游行、示威活动的情况下,在枧头特色小镇处集合,会同枧头镇豪某、彭某城等村村民进行游行、示威。
被告人彭贵某及彭建某等人在现场指挥和煽动村民,彭某1、彭某2、彭某4、彭某平等人则举起横幅、喊着口号,沿省道S323线往枧头镇政府方向游行、示威。
期间,游行、示威的村民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致使省道S323线枧头镇路段堵塞,车辆无法通行,并造成枧头镇政府办公秩序混乱。
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建某、彭某2等人与彭某5一起前往十字酒店吃饭。
在十字酒店内,彭某5与大家讨论了上午游行的事情,并表示大家辛苦了。
10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建某、彭某2、彭某4等人在未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又煽动、积极参加枧头村村民到枧头特色小镇处集合,并将横幅悬挂在枧头特色小镇的楼房和树上。
期间,集结的村民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再次致使省道S323线枧头路段堵塞,车辆无法通行。
当晚8时许,彭某5召集被告人彭贵某及彭某1、彭建某、彭某2、彭某平等人在县城华湘大酒店欢乐颂KTV唱歌,要他们潜逃。
次日,彭某1、彭建某、彭某平等人逃离新田县前往广东藏匿。
彭某1、彭建某等人潜逃后,彭某5使用微信与彭某1、彭建某、彭某文等人联系,为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游行、示威造势,并意图发动枧头学校枧头籍在校学生以罢课形式反对。
同时,彭某5唆使村里的妇女、老人为主参与游行、示威,并积极出资给参与游行、示威的妇女买水解渴。
10月26日14时许,受到彭某5等人蛊惑的吴某秀、乐某翠(均另案处理)等枧头村妇女,在未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在枧头特色小镇营销中心聚集后,举起横幅、喊着口号沿省道S323线往枧头镇政府方向游行、示威。
期间,游行、示威的村民对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拒不执行,又致使省道S323线枧头路段堵塞,车辆无法通行,并造成枧头镇政府办公秩序混乱。
由于被告人彭贵某及同案人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上述非法游行、示威活动,造成永州市东部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在新田枧头流产,无法实施,严重破坏了新田县及枧头镇的政治经济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另查明,被告人彭贵某到案后,未全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能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贵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内容截屏》《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相关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彭某1、彭某5、彭某4、彭某2、彭某3、彭某6、钟某、李某、唐某1、郑某、杨某、唐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贵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伙同他人参与实施游行、示威活动,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致使省道S323线枧头路段严重交通堵塞、枧头镇人民政府工作秩序混乱,并造成湖南省生活垃圾统筹处理规划项目流产,不能按原定计划实施,给当地政治经济及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贵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
被告人彭贵某于案发后潜逃,后被抓获,且到案后未全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实施具体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但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七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贵某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彭贵某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乐剑军
人民陪审员王学文
人民陪审员郑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博丹
代理书记员邓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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