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米某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定日县,藏族,识字,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定日县公安局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2日,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日喀则市
看守所。
被告人普布,男,1972年8月8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定日县,藏族,识字,农民,住址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定日县公安局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2日,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字〔20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定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扎西顿珠、检察员扎西达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普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5日,西藏自治区定日县××村委会召开该村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被告人米某某、普布××村与××两村一直未发放地震救灾款物和太阳能电源,政府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全额发放为由,打算到镇政府讨个说法。
2016年5月27日,××村阿某在协格尔大桥桥头找到被告人普布并叫他前往××镇政府集合。
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伙同他人以定日县征地补偿款较低为由,在未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普布来到集合地。
被告人普布的提议下村民旺某拿着五代领袖相框、边某举着国旗前往××镇政府大院。
在镇政府大院,××镇的李某书记向群众进行劝导、解释,教育。
因群众听不懂汉语,解释不通,被告人普布等人提议在场群众集体到县政府讨个说法。
游行群众走出××镇政府大门外时,被告人米某某正好也赶到了此地,村民根某对被告人米某某表示镇里解决不了,我们去县政府。
被告人米某某跟随在场群众一同前往县政府。
群众到达县政府大院后,遇到了一名干部,告诉他们去县阶梯会议室,那里会有相关领导来接待群众。
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为主的群众一起来到了县阶梯会议室。
在阶梯会议室,王某县长答复群众诉求,对政府征地补偿款一事进行解释,旺某副县长全程进行翻译。
被告人米某某等人大声表达对县长征地补偿款等相关解释内容的不满。
并表示要去自治区上访。
被告人米某某随即带着不满情绪站起来离场,群众也跟着陆续离开会议室。
在阶梯会议室门口,县委常务副书记次某对被告人米某某等人进行了解释、教育,但被告人米某某等人不听劝,愤愤离去。
两村村民来到了××村后面的广场上,被告人米某某提议我们一个村选10个代表去自治区上访。
但是群众不同意此提议,经两村分别商量,决定每户出一名代表并且由阿某在纸上登记,由被登记人捺印,准备第二天前往自治区上访。
2016年5月28日,村民上访代表陆续从县城前往定日县××村,前往自治区上访。
途经国道318定日县白坝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拦住,部分未赶到检查站的上访群众在途中被我县干部职工和公安民警拦住。
县委书记顿某赶到白坝公安检查站后对上访群众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左右的解释、劝导。
并答应后天县委政府会给上访群众答复。
群众勉强听从顿某书记的建议,陆续返回。
2016年5月30日,县委安排县干部职工到上访群众的家中进行解释、宣传相关政策。
在此过程中发生了部分群众不开门、部分群众不听解释、不满解释内容的情况。
后来,部分群众开始聚集在协格尔镇桥头,大声表达不满情绪,下午5时许,在此已聚集了更多的群众。
此时,被告人普布让被告人米某某给协格尔镇镇长尼某电话联系,询问县里的相关领导何时过来答复。
尼某镇长让群众到新政府去,那里会有县委领导来答复。
之后,群众准备去新政府时,被告人普布提议,大家通过协格尔大桥后,绕过老医院沿路去新政府,群众听取他的提议而全部沿着”珠峰北路”拿五代领袖相框,举着国旗进行游行。
当群众快游行至老政府门口时受到了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部分干部职工的劝导、解释和阻拦。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的主要领导也来到现场对游行群众进行解释和劝导。
但群众仍不听劝,继续向前游行,甚至发生了群众向执勤公安民警和干部职工扔石头、扔塑料瓶等情况。
部分公安民警因被砂石击中而流血,顿某书记和王某县长两人也被抛撒的砂石击中。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米某某和普布最积极、最主动,叫声最大,势头最凶、态度最强硬。
被告人普布实施了抓盾牌,拳头打人,吐口水、扔塑料瓶等行为。
顿某书记和王某县长以及武警官兵、公安民警等向游行群众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教育和劝散,并命令游行群众就地解散各自回家,但游行群众仍不听解散命令。
继续游行。
游行群众最终冲至定日县公安局西角丁字路口时被前来的公安民警干部职工拦住。
在此过程中,又发生了游行群众哄闹、呼喊,向阻拦人员扔砂石等行为,被告人普布也向公安民警实施了泼水等行为。
最后,县委书记顿某要求游行群众今天先回去,有什么诉求写书面申请递交给县委、政府。
县委县政府明天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解释和答复。
游行群众终于陆续散开。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一份;户籍证明书二份;举报信一份;证明四份;关于5.27群众集体上访情况说明二份;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十三份;二被告人的身份证件两张;被告人米某某的申请书一份;签字捺印作业本二本;签字笔一支;二被告人供述十五份;证人证言二十二份;二被告人三面照二张;现场照片六张;案发过程视频光碟十三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十五张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不经申请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且又不服从解散命令,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证实本案基本事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人普布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被告人米某某除了本人供述和视听资料外,对其他证据均持异议,但是庭审中本人又未能提供新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米某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辩解其只是参与者,没有进行非法集会和示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西藏自治区××村委会召开该村人大代表选举会议。
本案被告人米某某到了××村村委会后,听到本案另一被告人普布正与其他村民闲谈××村与××两村一直未发放地震救灾款物和太阳能电源,政府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全额发放为由,打算到镇政府讨个说法。
此时,被告人米某某也表态愿意与普布一同前往镇政府讨个说法。
当时,被告人普布提议让被告人米某某召集××村群众一同前往镇政府,当被告人米某某召集村民时发现本村多户房门紧锁,召集不到其他村民。
被告人米某某到达东玛打麦场后,已有××村群众已聚集在此。
部分村民以见多识广、能说会道为由劝说一同前往,但银匠巴某要求大家集体立誓,否则不参与。
这时被告人米某某向群众提议我们都是为了征地补偿的事情,无需立誓,只要大家签字捺印,本人可以向上级进行交涉。
在场群众都同意被告人米某某的建议。
于是由××村村民阿某代写村民姓名,群众签字捺印后准备集体去××镇政府上访。
最后,××村的边某甲和边某乙两位村主任来到了村民中进行劝散,要求等明天过完村集体赛舞节后,后天再去镇政府也不迟。
当天大家听从两名村主任的意见各自回家离开。
2016年5月27日,××村阿某在协格尔大桥桥头找到被告人普布并叫他前往协格尔镇政府集合。
被告人普布来到集合地并群众提议我们应该拿着五代领袖相框可能稳妥一点,要求旺某父亲从旺某家里取五代领袖相框。
过了一会儿,旺某拿着五代领袖相框、边某甲举着国旗来到了现场与群众一同前往××镇政府大院。
在镇政府大院,协格尔镇李某书记向群众进行劝导、解释,教育。
因群众听不懂汉语,解释不通,被告人普布等人提议在场群众集体到县政府讨个说法,于是群众开始陆续走出××镇政府。
他们走出××镇政府大门外时,被告人米某某正好也赶到了此地,村民根某对被告人米某某表示镇里解决不了,我们去县政府。
被告人米某某跟随在场群众一同前往县政府。
群众到达县政府大院后,遇到了一名干部,告诉他们去县阶梯会议室,那里会有相关领导来接待群众。
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为主的群众一起来到了县阶梯会议室。
在阶梯会议室,王某县长答复群众诉求,对政府征地补偿款一事进行了解释,旺某副县长全程进行翻译。
被告人米某某等人大声表示征地补偿款一亩地本来是人民币3万元,而我们只拿到了人民币2.1万元,被征收的农田据说被以人民币38万元左右的价格拍卖给了茶馆老板叔拉,这也是自治区的规定吗?王某县长解释这是自治区的规定,有政策依据。
被告人米某某听完立马回复,如果是自治区规定,那我们去自治区上访。
被告人米某某随即带着不满情绪站起来离场,群众也跟着陆续离开会议室。
在会议室门口,县委常务副书记次某对被告人米某某等人进行了解释、教育,但被告人米某某等人不听劝,愤愤离去。
回村途中,村民拉某表示既然米某某已说了我们要去自治区上访,那我们先去商量去自治区上访的事。
于是村民来到了××村后面的广场上,被告人米某某提议我们一个村选10个代表去自治区上访。
但是群众不同意此提议,想两村村民各自商量,经两村分别商量,决定每户出一名代表并且由阿某在纸上登记,由被登记人捺印,准备第二天前往自治区上访。
2016年5月28日,村民上访代表陆续从县城前往定日县××村,前往自治区上访。
途经国道318定日县白坝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拦住,部分未赶到检查站的上访群众在途中被我县干部职工和公安民警拦住。
县委书记顿某赶到白坝公安检查站后对上访群众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左右的解释、劝导。
并答应后天县委政府会给上访群众答复。
群众勉强听从书记的建议,陆续返回。
2016年5月30日,县委安排县干部职工到上访群众的家中进行解释、宣传相关政策。
在此过程中发生了部分群众不开门、部分群众不听解释、不满解释内容的情况。
后来,部分群众开始聚集在协格尔桥头,大声表达不满情绪;下午5时许,在此已聚集了更多的群众。
此时,被告人普布让被告人米某某给××镇镇长尼某电话联系,询问县里的相关领导何时过来答复。
尼某镇长让群众到新政府去,那里会有县委领导来答复。
之后,群众准备去新政府时,被告人普布提议,大家通过协格尔大桥后,绕过老医院沿路去新政府,群众听取他的提议而全部沿着”珠峰北路”拿五代领袖相框,举着国旗进行游行。
当群众快游行至老政府门口时受到了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部分干部职工的劝导、解释和阻拦。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的主要领导也来到现场对游行群众进行解释和劝导。
但群众仍不听劝,继续向前游行,甚至发生了群众向执勤公安民警和干部职工扔砂石、扔塑料瓶等情况。
部分公安民警因被砂石击中而流血,顿某书记和王某县长两人也被抛撒的砂石击中。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米某某和普布最积极、最主动,叫声最大,势头最凶、态度最强硬。
被告人普布实施了抓盾牌,拳头打人,吐口水、扔塑料瓶等行为。
顿某书记和王某县长以及武警官兵、公安民警等向游行群众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教育和劝散,并命令游行群众就地解散各自回家,但游行群众仍不听集散命令。
继续游街前行。
游行群众最终冲至定日县公安局西角丁字路口时被前来的公安民警干部职工拦下。
在此过程中,又发生了游行群众哄闹、呼喊,向阻拦人员扔砂石等行为,被告人普布也向公安民警实施了泼水等行为。
最后,县委书记顿某要求游行群众今天先回去,有什么诉求写书面申请递交给县委、政府。
县委县政府明天会给你们一个满意的解释和答复。
游行群众终于陆续散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书证
(1)签字笔一支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等人登记上访人员名单时所使用的那支笔的事实。
(2)签字捺印作业本二本证实,记载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等上访人员的名单并由上访人员本人捺印的事实。
(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5日下午2时2分许,定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在定日县人民政府大门前,聚集很多群众请指挥中心通知,接报后定日县公安局及机关业务部门和四个便民警务站前往案发地的事实。
(4)户籍证明书二份及身份证件两张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5)实名举报信完整反映了本案发生的经过、时间、主要参与人员等的情况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等群众三次参与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016年5月25日,所属××村的被告人米某某突然闯入正在召开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会议的××村村委会现场,以土地征收补偿款低为由煽动群众向上级告状,并扬言群众无需低头。
甚至向现场群众建议,可以到自治区上访的事实。
2016年5月27日在阶梯会议室,王某县长答复群众诉求,对政府征地补偿款一事进行了解释,旺某副县长全程进行翻译。
被告人米某某等人不满解释内容,并质问这是自治区的规定吗?王某县长解释这是自治区的规定,有政策依据。
被告人米某某听后立马回复,如果这是自治区的规定,那我们去自治区上访。
被告人米某某随即带着不满情绪站起来离场,群众也跟着陆续离开会议室的事实。
2016年5月28日,上访代表有的骑摩托车、有的走路陆续前往××村。
当天晚上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以及村民拉某、阿某等人聚集在被告人米某某的茶馆里的事实。
2016年5月3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以及村民旦某、曲某、阿某等人聚在一起喝酒。
过了一会儿部分群众开始聚集在协格尔桥头,在此已聚集了更多的群众后、通过协格尔大桥后,沿着县老医院进行游行。
在此过程中县委主要领导、武警官兵、公安民警和部分干部职工对游行群众进行了阻拦、解释和劝导后晚上9时许游行群众回到村委会门前。
当天晚上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以及村民拉某为主的30多人聚集在村委会商讨明天共分四组继续进行游行的事实。
(6)关于5.27群众集体上访情况说明证实,××镇党委书记李某的关于5.27群众集体上访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许,××村和××村多名群众聚集从镇政府门口经过前往县政府方向,我和查某主席见状立即将群众劝导镇政府大院。
对群众提出的诉求做了解释,进行了劝说导梳,并有镇干部索某做了翻译。
但是群众不听解释劝导,一致离开镇政府往县里方向行进。
××镇镇长尼某的关于5.27群众集体上访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5日,所属××村的被告人米某某突然闯入正在召开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会议的××村村委会现场,并且对群众表示”你们××村不要投降,我们林萨的过来帮忙”。
2016年5月30日,我去县维稳指挥部,把当天情况汇报给顿某书记,中途,我接到了183开头的一个电话,对方问我什么时候答复,然后我把对方的话汇报给顿某书记,顿某书记给我说让所有的群众到县政府集合,统一答复。
说着说着,我们就从(县维稳指挥部)视频里看到群众举着国旗,拿着领袖像,从珠峰路朝老政府方向走去的事实。
(7)证明四份证实,1、定日县维稳指挥部证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28日、30日,以米某某等为首组织、召集××村200余人非法集会、游行,给定日县正常的边境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2、定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28日、30日,定日县××村村民先后到定日县政府门口老政府门口、定日县白坝检查站318国道沿线举行集会、游行。
没有任何人或组织乡我大队提出申请并获许可。
3、定日县人民政府证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28日、30日,以米某某等为首组织、召集××村200余人非法集会、游行,扰乱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27日在县政府集会长达两个小时,28日在白坝公安检查站集会长达六个小时,30日在定日县成长达三个小时。
致使县城生产生活无法正常运行、大量干部职工、学校教师上街维持县城秩序工作。
4、定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证实,2016年5月27日、28日、30日,定日县××村村民200余人在县城、以及县城至白坝路段和318国道沿线进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阻碍了县城、白坝路段正常交通秩序,影响了318国道正常通行。
28日在白坝检查站造成过往车辆滞留大概100余台次,集会时间长达六个小时,30日在县城游行期间造成县城部分路段全面交通管制,长达三个小时的事实。
(8)出警经过情况说明十三份证实,①定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拉某证实,2016年5月28日在定日县白坝执勤任务时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群众冲撞跌倒在阴沟中,导致腿部擦伤的事实;2016年5月30日那天在老政府门口执勤时被遭到被告人普布的吐口水、泼水、抢手机等现象的情况出现的事实。
②定日县公安局副局长达某、计财装备科民警桑某、四号警务站民警穷某、普某、三号警务站民警胡某、普某、国保大队民警扎某、××镇派出所民警达某、交警大队民警普某、治安大队民警格某证实了,2016年5月30日在老政府大门前十字路口向非法聚集、游行、示威的群众声明此举违法、劝告解散、由合法途径解决时遭到聚集群众砂石攻击,吐口水的情况,导致部分执勤民警额头受轻伤、右手轻度损伤、脚腕扭伤等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旦某的两份证言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普布在游行群众中系直接责任人的事实。
(2)证人旦某的三份证言证实,游行群众不听从相关人员的解散命令、且部分群众向执勤民警扔沙子、矿泉水瓶。
被告人米某某、普布在游行群众中起到主要作用。
(3)证人达某证言证实,①在阶梯会议室,王某县长答复群众诉求,对政府征地补偿款一事进行了解释。
当时,被告人米某某要求征地补偿款剩余30%款项发不发,如果不发那我们去自治区上访。
被告人米某某随即带着不满情绪站起来离场,群众也跟着陆续离开会议室。
②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普布提议游行群众应该往老政府方向行进,因为那个方向人多。
(4)证人巴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普布提议下2016年5月30日群众去县政府申诉的事实。
(5)证人尼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普布在老政府门口游行集会的时候站在人群最前面、叫声最大,并对公安民警进行辱骂、推搡的事实。
(6)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30日,群众进行非法集会游行,定日县的广大商铺造成极大损失的事实。
(7)证人格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30日,群众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破坏了社会局势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事实。
(8)证人伦某证言证实,在阶梯会议室,被告人米某某不听领导对征地补偿款的解释。
起身离会,表示群众去自治区上访,这时群众也跟着离开会议室的事实。
(9)证人普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普布以失地村民赤香为举例证明土地征收后生活变贫困,被告人普布鼓动群众向上级上访,争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的事实。
(10)证人西某证言证实,在阶梯会议室,被告人米某某不听领导对征地补偿款的解释。
起身离会,表示群众去自治区上访,这时群众也跟着离开会议室。
(11)证人尼某甲证言证实,在阶梯会议室,被告人米某某不听有关领导对征地补偿款的解释、劝导教育。
起身离会,表示群众去自治区上访。
群众也跟着离开会议室。
(12)证人尼某乙两份证言证实,被告人普布2016年5月27日分别向尼某乙及其妻子打电话通知,要求我们2016年5月28日去自治区上访。
(13)证人阿某的六份证言证实,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米某某、普布要求我将2016年5月27日要去上访人员的名单进行登记。
(14)证人拉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米某某提议群众到东马打麦场商讨征地补偿款问题。
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普布提议游行群众沿着老医院至老政府路线行进。
3、视听资料
案发过程视频光碟十三张分别证实,第一张里被告人米某某在游行群众中声音最大、气势最大、最积极。
第二张里,被告人米某某在游行群众到白坝时候,对干部职工的劝阻态度恶劣,大声表达不满。
第三和四张里,在阶梯会议室,县有关领导解释教育的时候,被告人米某某不听有关领导对征地补偿款的解释、劝导教育,离开会场。
群众也跟着离开会议室。
第五和第六张里县委常务副书记次某对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等人进行了解释、教育,但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等人不听劝,愤愤离去。
第七、八和九张里被告人普布等在游行过程中向执勤民警推搡、被告人普布试图用拳头打向执勤民警。
第十、十一、十三张里,被告人普布在游行过程中向执勤民警泼水。
第十二张里,被告人米某某在游行过程中大声表达不满等事实。
4、现场照片证实,能够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整体概貌。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我三次都参加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并对案发全过程、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自己的行为都予以供认。
(2)被告人普布的供述,我三次都参加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并对案发全过程、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自己的行为都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普布伙同他人参与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条件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又拒不服从公安机关的解散命令,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且被告人米某某实施了具体行为,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米某某、普布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米某某除了本人供述和视听资料外,对其他证据均持异议,提出其没有集会,只是参与者,不足以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理由为1、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本人又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经查证人巴某、阿某证言、多某实名举报信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在2016年5月25日同村民一起商讨并要求一起到相关部门讨个说法。
庭审中被告人米某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理由为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米某某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依法申请,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米某某是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被告人米某某具有主观故意。
综上,被告人米某某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严重破坏的社会管理秩序,且庭审中毫无悔意,应从重处罚。
到案后被告人普布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普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证正常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秩序,确保定日县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米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二、被告人普布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