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男,2013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期限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
 
2014年12月15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6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桦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桦南县闫家镇镇直村村民赵某某诉被告人张某债务纠纷一案。
 
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裁定,对张某所有的坐落在桦南县大八浪乡佳市桦南种畜场二分场的烘干塔及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于2014年7月作出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欠款600000元,后张某未履行判决。
 
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张某一直未履行并于2014年10月8日将被查封的烘干塔以412000元卖给于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等;证人赵某某、康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对其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但辩解烘干塔不是卖了,而是以抵押形式处理的,债务是36万元,罪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桦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桦南县闫家镇镇直村村民赵某某诉被告人张某债务纠纷一案。
 
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裁定,对张某所有的坐落在桦南县大八浪乡佳市桦南种畜场二分场的烘干塔及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欠款600000元,后张某未履行判决。
 
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张某一直未履行并于2014年10月8日将被查封的烘干塔以412000元卖给于某,签订买卖协议并经过公证,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张某自然简历,2013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轻伤)被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5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羁押于桦南林业看守所,因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3、说明证实,(2014)桦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23日13时47分,由审判人员高某某、王某某依法向张某送达,其妻子拒绝签收,留置送达;宁某某、于某均不在实际居住地居住,均找不到。
 
4、欠据证实,张某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3年1月29日出具两张欠据,金额分别为240000元、360000元。
 
5、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执行期限为2013年10月26日至2014年4月23日。
 
6、(2014)桦法执字第593号执行卷宗证实,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情况。
 
7、移送案件情况说明及受案登记表证实,张某案件移送及立案情况。
 
8、证人赵某某证实,他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分别于2010年、2013年在他处借款24万元、36万元,共计60万元,他于2014年6月份起诉张某,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张某自有位于桦南县大八浪乡种畜场二分场的烘干塔及附属设施,至今借款尚未归还。
 
9、证人康某某证实,她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她知道张某欠赵某某36万元,其余经济账不清楚,她家烘干塔于2014年10月8日卖给勃利县抢垦乡三兴村于某,并经过桦南县公证处公证。
 
10、证人战某某证实,他是宏图房地产公司业务员,张某曾在他们公司贷过款,大约是2013年,具体月份记不清,共贷45万元,当时用烘干塔做抵押,有土地使用证及营业执照,贷款是分两次偿还,第一次偿还5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10月偿还40万元,直接打到公司账户上,将签订合同及相关手续还给张某,烘干塔没有手续。
 
11、被告人张某供述,他因欠赵某某的钱没有执行于2014年12月15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他欠赵某某36万元,给赵出两张欠据,分别是2010年24万元,2013年是24万元+12万元,共计36万元,签名是张某,没有中间人,赵某某于2014年6月将他起诉,法院传唤两次均未到场,桦南县人民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均收到,他因没有钱将查封的烘干塔于2014年10月8日以41.2万元价格卖给勃利县于某,并经过桦南县公证处公证,是在于某处抬钱所以签订买卖协议,烘干塔没有手续,只有土地使用证,烘干塔现是宁某某在使用,是2014年5月承包给宁,期限四年,金额5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辩解其烘干塔是抵押不是买卖,此事实有买卖协议及公证书在案予以佐证,且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其可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